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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

2014-12-26来源:河南轻工业网浏览次数:2583次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诚信经营店”评选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 推动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河南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自律,在行业内开展创名牌、树先进的评选活动,协助政府管理规范好市场秩序,维护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河南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诚信经营店”评选认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诚信经营店”,是由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组织评选认定的称号。

第三条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秘书处下设“著名品牌”“诚信经营店”专家评审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诚信经营店”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专家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评选认定活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对获得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业“著名品牌”“诚信经营店”企业进行宣传表彰。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诚信经营店”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并能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

(二)该店在所在地区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著名品牌”:企业具有独立的注册商标;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600万元以上。员工须达到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执业标准,经理及管理人员达到中级水平。

“诚信经营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员工须达到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执业标准,经理及管理人员达到中级水平。

(三) 该店具有符合珠宝首饰销售的良好经营环境。所售商品均能做到明码标价,标示规范。商品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认证书,应是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认证书。 店内配备简单的珠宝首饰检测仪器。产(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最近组织的行业质量自律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均为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 责任事故。

(四)能够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不参与利用价格战等扰乱市场的活动。本店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办法。能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没有用虚假广告诱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没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在经营过程中,无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的现象。

(五)有商品进销存管理核算体系。有完善的客户管理资料。有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

三、评价指标

第五条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评选认定指标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市场评价占25%,质量评价占35%,效益评价占20%,发展评价20%。

第六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本行业自律市场秩序的遵守程度三项指标。

第七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被评价产(商)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职工技能和服务水平。产(商)品评价指标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两个方面,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效能。职工技能和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为单位职工素质水平,包括职工专业证书持证及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条  效益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评价指标重点选择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前者反映工业生产成本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后者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

第九条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发展及适应市场的状况。评价指标主要从产品的生产企业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两个指标。

第十条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企 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河南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申请表》、签署有关文件,按规定时限报专家评审组办公室。专家评审组办公室 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名单;专家评审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由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定出初选名单;评定出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 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届时将颁发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证书,向社会媒体公布获得河南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称号的企业名单。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须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获得河南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的产(商)品,可进行广告宣传,并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材料中使用。但须注明所获得相应称号的有效期间。                        

第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的产(商)品和企业,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经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核实,将暂停直至撤销产(商)品河南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产(商)品称号,并向社会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不得冒用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称号,不得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称号。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参 与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产(商)品或企业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评选 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选,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工作人员的资格,直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河南珠宝玉石首饰业“著名品牌”及“诚信经营店”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在会员内部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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